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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284执恢143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姚某某、张某1、张某2、张某3、张某4、张某与韩某某、巴某某、姜某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磐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磐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姚某某,张某1,张某2,张某3,张某4,张某,韩某某,巴某某,姜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磐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284执恢143号申请执行人:姚某某,女,1944年7月10日生,住磐石市。申请执行人:张某1,女,1964年12月1日生,住磐石市。申请执行人:张某2,女,1967年8月10日生,住磐石市。申请执行人:张某3,女,1970年1月7日生,住磐石市。申请执行人:张某4,女,1975年11月11日生,住磐石市。申请执行人:张某,男,1970年4月6日生,住磐石市。被执行人:韩某某,男,1984年8月7日生,住磐石市。被执行人巴某某,男,1974年5月29日生���住磐石市。被执行人姜某,男,1970年9月27日生,住磐石市。申请执行人姚某某、张某1、张某2、张某3、张某4、张某与被执行人韩某某、巴某某、姜某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磐石市人民法院于2014年4月21日作出(2014)磐刑初字第40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4月8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院于2017年4月8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磐石市人民法院(2014)磐刑初字第40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张学深审 判 员  林 涛代理审判员  梁思明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代理书记员  冯静波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