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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811民初920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安庆赛格电脑城置业有限公司与安徽百脑汇商业管理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庆赛格电脑城置业有限公司,安徽百脑汇商业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811民初920号原告:安庆赛格电脑城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开发区。法定代表人:徐月芳,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正印,安徽安联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天峰,安徽安联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安徽百脑汇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法定代表人:程善锐,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庆赛格电脑城置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徽百脑汇商业管理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安庆赛格电脑城置业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安庆赛格电脑城置业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对其诉讼权利的自行处分,未侵害国家、集体、第三人的合法利益,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庆赛格电脑城置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002元,减半收取20001元,由原告安庆赛格电脑城置业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于慧苗人民陪审员  张文琴人民陪审员  祁义霞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方 倩附相关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