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312执226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9-05
案件名称
伍志红与吕廷耀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伍志红,吕廷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312执226号申请执行人伍志红,女,1970年6月16日出生,汉族,住徐州市铜山区。被执行人吕廷耀,男,1967年5月20日出生,汉族,住睢宁县。申请执行人伍志红与被执行人吕廷耀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22日作出的(2016)苏0312民初745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书:被告吕廷耀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伍志红借款72000元及利息(以72000元为本金,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利率,自2014年10月1日起至判决书确定的给付之日止)。如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600元,减半收取800元,由被告吕廷耀负担并随同上述款项一并给付。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7年1月16日立案受理。在执行过程中,1、本院于2017年1月16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传票、被执行人须知、限制高消费令、财产申报表。2、2017年1月、3月多次通过司法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在各大国有商业银行及江苏银行、中国邮政银行、交通银行、铜山县信用联社等金融机构的存款信息,未查询到有效财产线索。3、2017年1月分别向房屋产权登记部门、国土资源局查询被执行人的房产情况,未查询到有效财产线索。4、2017年1月,通过总对总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车辆信息,本院于2017年1月23日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的两部车辆,因未查找到车辆下落,暂无法处置。5、2017年1月本院向全国法院执行案件信息管理系统发出被执行人失信信息,将被执行人列为失信被执行人。6、2017年4月21日本院向申请人告知案件执行情况并告知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尚未执行到位82636.00元,执行费1140元。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同意本院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六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苏0312民初745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祁凤芹审判员 杜长银审判员 李广达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程 帆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