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305民初3336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12-15
案件名称
北京拾全影源影像有限公司与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准许或不准许撤诉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拾全影源影像有限公司,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
案由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305民初3336号原告:北京拾全影源影像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金蝉欢乐园2号院甲1号楼206-01-02。法定代表人:李鸥,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黄妙燕,广东华埠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唐文胜,广东华埠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高新区高新南一路飞亚达大厦5-10楼。法定代表人:马化腾,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吴平平,男,住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系该公司法务。原告北京拾全影源影像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2日立案。原告北京拾全影源影像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理由成立,没有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北京拾全影源影像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25元,由原告承担,本院减半收取,余款人民币12.5元退还原告。审判员 喻湜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黄璐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