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213执2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6-21
案件名称
王春香、青岛东英工业品经销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春香,青岛东英工业品经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213执2号之二申请执行人:王春香,女,汉族,青岛市四方区泉涌顺饺子馆个体业主,住所地山东省莱州市,现住青岛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守军,山东昊政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青岛东英工业品经销有限公司(原青岛低压锅炉厂),住所地青岛市四方区。法定代表人:边钢,执行董事。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的(2015)北民初字第498号民事判决书已根据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的指定执行通知书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暂未查找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暂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四条、第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北民初字第49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恒义审 判 员 杨美生代理审判员 刘寅生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曲小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