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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沪0113刑初710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5-24

案件名称

浦从萍、胡某某开设赌场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浦从萍,胡某某,蒲某某

案由

开设赌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沪0113刑初710号公诉机关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浦从萍,女,1967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住本区杨行镇杨东村胡家宅***号。辩护人方玉宝,上海市诚建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胡某某,男,1969年8月18日出生,汉族,住本区杨行镇杨东村胡家宅***号。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以沪宝检诉刑诉(2017)65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蒲某某、胡某某犯开设赌场罪,于2017年4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汪某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蒲某某及其辩护人方玉宝、被告人胡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4月始,被告人浦从萍、胡某某结伙在本区杨行镇杨东村胡家宅XXX号其二人经营的棋牌室内设置5张麻将桌开设赌场,以“晃晃麻将”形式聚众赌博,并从中抽头渔利。2017年2月15日13时30分许,上海市公安局宝山分局民警在上址查获该赌场,当场抓获被告人浦从萍、胡某某及多名赌客,缴获赌具麻将牌4副及违法所得现金人民币101元。被告人胡某某于2017年2月28日接民警电话通知主动至公安机关办理取保候审;上述二名被告人到案后均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上述事实,被告人蒲某某、胡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王某1、鲁某某、孙某某、王某2、刘某某、张某某、林某某的证言、辨认笔录;上海市公安局宝山分局出具的《扣押笔录》、《扣押清单》;公安机关出具的《工作情况》及《常住人口基本信息》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蒲某某、胡某某结伙,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聚众赌博,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应依法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胡某某有自首情节,被告人蒲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均可依法从轻处罚。辩护人的相关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为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蒲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2月15日起至2017年6月14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二、被告人胡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三、扣押在案的赌资、赌具依法没收;追缴被告人蒲某某、胡某某的违法所得予以没收。胡某某回到社区后,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社会的公民。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判员 董 翠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吴文倩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