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113民初6278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6-20
案件名称
陈雪梅与陈向东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雪梅,陈向东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113民初6278号原告:陈雪梅,女,1964年5月13日出生,汉族,住西安。被告:陈向东,男,1967年8月5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本院在审理原告陈雪梅与被告陈向东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陈雪梅于2017年4月24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撤诉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雪梅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500元,减半后由原告承担250元。审判员 师敏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打印:扈艳红校对:王小波年月日送达书记员王小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