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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20民初2628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5-12

案件名称

重庆市福公阁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XX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市福公阁物业管理有限公司,XX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20民初2628号原告重庆市福公阁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地址重庆市璧山区璧泉街道璧青北路778号,组织机构代码58429570-2。法定代表人郭君,总经理。被告XX,男,汉族,1978年2月4日出生,住重庆市璧山区。原告重庆市福公阁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XX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市福公阁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重庆市福公阁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重庆市福公阁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重庆市福公阁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梅寒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陈曦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