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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923执2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5-31

案件名称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建瓯支公司、游义强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屏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屏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建瓯支公司,游义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屏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923执2号申请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建瓯支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建瓯市人民路31号。委托代理人:李书峰,福建联政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游义强,男,汉族,1981年9月22日出生,福建省屏南县人,住屏南县。本院在执行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建瓯支公司与游义强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游义强在银行无存款,且未发现其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建平审判员  徐邦长审判员  韩 敏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缪锦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