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11民辖终40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5-15
案件名称
马洪胜、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凤凰大厦支行侵权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黄冈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马洪胜,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凤凰大厦支行,深圳五月花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翟智华,杨联庆,宁素平,深圳市新濠投资控股有限公司,深圳市贵翔投资咨询有限公司,深圳广诚会计事务所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湖北省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11民辖终40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马洪胜,男,汉族,1969年3月7日出生,住湖北省黄冈市黄州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凤凰大厦支行,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深南中路中国凤凰大厦2栋106室。负责人冯松权,行长。原审被告深圳五月花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益田村1栋101室。原审被告翟智华,男,汉族,1965年10月10日出生,住广东从化市。原审被告杨联庆,男,汉族,1962年12月20日出生,住湖南省安化县。原审被告宁素平,男,汉族,1961年7月18日出生,住河北省石家庄市新华区。原审被告深圳市新濠投资控股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文华大厦西座15楼A。法定代表人方杏兰,总经理。原审被告深圳市贵翔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6008号报业大厦10楼B座。法定代表人王仕冰,总经理。原审被告深圳广诚会计事务所,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龙城街道中心城新鸿花园12号楼11J。法定代表人匡永华。上诉人马洪胜为与被上诉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凤凰大厦支行、原审被告深圳五月花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深圳市新濠投资控股有限公司、深圳市贵翔投资咨询有限公司、深圳广诚会计事务所、翟智华、杨联庆、宁素平侵权赔偿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黄冈市黄州区人民法院(2016)鄂1102民初1057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原裁定,由黄冈市黄州区人民法院继续审理本案。理由如下:1、本案是因借款合同纠纷引起的侵权纠纷,应当以合同纠纷和侵权纠纷并列确定两个案由,并以基础纠纷即合同纠纷确定管辖法院;2、本案适用法律错误。本案非公司组织行为诉讼,一审适用公司诉讼案件特殊地域管辖法律不当,与本案法律关系的性质不符。且本院侵权结果发生在黄冈,黄冈市黄州区人民法院有管辖权;3、按照有关法律规定,上诉人为接受货币一方,且上诉人为黄冈市黄州区居民,亦与青海分公司已约定由黄冈管辖。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马洪胜诉请深圳五月花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偿还本金及利息的合同纠纷已由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另案作出判决。故本案案由应以马洪胜其他诉争的法律关系来确定案由。本案系债权人马洪胜就债务人深圳五月花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抽逃出资行为导致其债权无法实现,诉请有关单位及人员就深圳五月花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在抽逃出资这一事实上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提起的诉讼。故本案诉争的法律关系性质是与公司有关的纠纷属于股东出资纠纷范畴,本案案由应确定为股东出资纠纷,原审确定侵权纠纷案由不当,本院予以纠正。《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六规定,“因公司设立、确认股东资格、分配利润、解散等纠纷提起的诉讼,由公司住所地法院管辖。”本案中,深圳五月花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在设立时的出资行为以及设立后出资情况变更直接决定其对外债务的清偿能力,亦关系到债权人马洪胜债权实现,具有关联性。依据上述法律规定,本案应当深圳五月花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管辖。综上,上诉人马洪胜提出本案由黄州区人民法院继续审理的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原审裁定适用法律有瑕疵,本院予以纠正,但结果正确。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欧阳武审判员 龚世荣审判员 张 华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熊 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