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0103民初20840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熊宴杨道顺与重庆林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熊宴,杨道顺,重庆林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03民初20840号原告:熊宴,女,1946年5月12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中区。原告:杨道顺,男,1956年6月17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中区。被告:重庆林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重庆市渝中区八一路27号。法定代表人:邱子林。本院在审理原告熊宴、杨道顺与被告重庆林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熊宴、杨道顺于2017年4月2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熊宴、杨道顺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熊宴、杨道顺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646元,减半收取1323元,由原告熊宴、杨道顺负担。审 判 员 彭重波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法官助理 许 楠书 记 员 戴紫竹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