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1081执6195号之四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季云兵、宁波市启运服装辅料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温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岭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季云兵,宁波市启运服装辅料有限公司,陈夫生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1081执6195号之四申请执行人:季云兵,男,1970年4月12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温岭市。被执行人:宁波市启运服装辅料有限公司。被执行人:陈夫生,男,1954年1月7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温岭市。本院依据2016年6月26日作出的(2015)台温商初字第4558号民事判决书,查封了被执行人陈夫生所有的坐落在牧屿镇牧屿村青年路的房地产。现因本案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抵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陈夫生所有的坐落在牧屿镇牧屿村青年路的房地产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 行 员 郑丹平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代书记员 詹文渊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