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91民初3009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11-06
案件名称
李政与深圳市韩华化妆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政,深圳市韩华化妆品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91民初3009号原告李政,男,汉族,1976年4月15日出生,住河南省延津县。被告深圳市韩华化妆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横岗街道保安社区联合路13-1号。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政诉被告深圳市韩华化妆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4月20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欲撤回对被告深圳市韩华化妆品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法规,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政撤诉。本案诉讼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政负担。审判员 刘冰泉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郝众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