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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983民初1499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5-18

案件名称

刘效通与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中心支公司保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黄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效通,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中心支公司

案由

保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黄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983民初1499号原告:刘效通,男,汉族,1994年4月24日出生,住河北省孟村回族自治县。委托代理人:王敏,北京市东元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沧州市高新区河北工业大学科技园2号楼10层1010-1014室。负责人:牛寅飞,经理。原告刘效通与被告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中心支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刘效通于2017年4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效通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效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刘效通承担。审判员  闫广练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韩明鑫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