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606民初5918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9-25
案件名称
广东顺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勒流支行、谭荣添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东顺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勒流支行,谭荣添,黄少玲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606民初5918号申请人:广东顺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勒流支行,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勒流街道建设西路188号。负责人:周敏全。委托诉讼代理人:潘叶富,男,系该公司的工作人员。委托诉讼代理人:潘纪煊,男,系该公司的工作人员。被申请人:谭荣添。被申请人:黄少玲。本院在审理原告广东顺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勒流支行与被告谭荣添、黄少玲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广东顺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勒流支行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谭荣添、黄少玲的银行存款1042721.49元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申请人广东顺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勒流支行已提供广东顺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作出的担保书作为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广东顺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勒流支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谭荣添、黄少玲的银行存款1042721.49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胡柔燕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黎彩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