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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20民初120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5-12

案件名称

璧山区正兴镇锋容建筑设备租赁站与涂祥,四川洪灿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璧山区正兴镇锋容建筑设备租赁站,四川红灿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涂祥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20民初1201号之一原告璧山区正兴镇锋容建筑设备租赁站,经营者黄代容,女,汉族,生于1964年11月8日,住重庆市璧山区。委托代理人李俊桥,重庆言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四川红灿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地址:泸州市江阳区珠子街48号楼29层1单元2902号。法定代表人何淑平。被告涂祥,男,1972年10月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泸县。本院受理原告璧山区正兴镇锋容建筑设备租赁站与被告四川红灿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涂祥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习水县盛宇租赁站于2016年12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陈中国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璧山区正兴镇锋容建筑设备租赁站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璧山区正兴镇锋容建筑设备租赁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298元(已经减半),由原告璧山区正兴镇锋容建筑设备租赁站自行承担审 判 长  梅寒人民陪审员  林静人民陪审员  王花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陈曦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