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晋0802执52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张某某与被申请执行人曲某某、运城市麦筋香面粉有限公司、郭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运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某某,曲某某,运城市麦筋香面粉有限公司,郭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晋0802执525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张某某,男。被执行人曲某某,男。被执行人运城市麦筋香面粉有限公司。被执行人郭某某,男。本院在执行张某某与曲某某、运城市麦筋香面粉有限公司、郭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张某某书面同意我院终结该案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民杰审判员 张荣& # xB;审判员 冯 海 斌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张 帅 桦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