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晋0802执52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张某某与被申请执行人曲某某、运城市麦筋香面粉有限公司、郭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运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某某,曲某某,运城市麦筋香面粉有限公司,郭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晋0802执525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张某某,男。被执行人曲某某,男。被执行人运城市麦筋香面粉有限公司。被执行人郭某某,男。本院在执行张某某与曲某某、运城市麦筋香面粉有限公司、郭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张某某书面同意我院终结该案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民杰审判员 张荣& # xB;审判员 冯   海   斌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张   帅   桦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