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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882民初773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5-03

案件名称

买苏峰与牛力、牛小波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沁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沁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买苏峰,牛力,牛小波,和辉辉,王伟伟,李二卫,和鹏利,张帅,杨团团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沁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882民初773号原告:买苏峰,男,1991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住沁阳市。被告:牛力,男,1994年2月20日出生,汉族,住沁阳市。被告:牛小波,男,1994年9月28日出生,汉族,住沁阳市。被告:和辉辉,男,1993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住沁阳市。被告:王伟伟,男,1992年6月10日出生,汉族,住沁阳市。被告:李二卫,男,1993年11月4日出生,汉族,住沁阳市。被告:和鹏利,男,1992年1月23日出生,汉族,住沁阳市。被告:张帅,男,1992年2月3日出生,汉族,住沁阳市。被告:杨团团,男,1993年10月7日出生,汉族,住沁阳市。原告买苏峰诉被告牛力、牛小波、和辉辉、王伟伟、李二卫、和鹏利、张帅、杨团团为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7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4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为由,申请撤诉,理由正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买苏峰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买苏峰负担。审判员  赵清太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刘禹杞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