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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606民初1626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8-07

案件名称

佛山市奥园置业投资有限公司与但志城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佛山市奥园置业投资有限公司,但志城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606民初1626号原告:佛山市奥园置业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乐从镇乐从大道东B268号,组织机构代码:74448999-6。法定代表人:何剑峰。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明玖,广东君之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但志城,男,1992年6月9日出生,汉族。原告佛山市奥园置业投资有限公司与被告但志城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3日立案。原告佛山市奥园置业投资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佛山市奥园置业投资有限公司以与被告但志城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其对诉讼权利的处分,该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佛山市奥园置业投资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851.94元,减半收取计1425.97元(原告佛山市奥园置业投资有限公司已预付),由原告佛山市奥园置业投资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杨荣波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黎艳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