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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784执8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郭庆德、安丘市金冢子镇尧沟村村民委员会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丘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丘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庆德,安丘市金冢子镇尧沟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安丘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784执89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郭庆德,男,1968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丘市。被执行人:安丘市金冢子镇尧沟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安丘市金冢子镇尧沟村。负责人:王彦亮,男,安丘市金冢镇尧沟村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郭庆德与被执行人安丘市金冢子镇尧沟村村民委员会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6年1月16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履行(2016)鲁0784民初3201号民事判决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安丘市金冢子镇尧沟村村民委员会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安丘市金冢子镇尧沟村村民委员会在安丘市金冢子镇财政所代管资金27000.00元。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刘世平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李士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