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1821民初267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廖炽辉与欧阳永彬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佛冈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冈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廖炽辉,欧阳永彬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年)》:第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佛冈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粤1821民初267号原告:廖炽辉,男,1974年1月11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冈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永新,男,住广东省佛冈县,推荐社区:佛冈县龙山镇官路唇村民委员会。被告:欧阳永彬,男,1989年8月2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冈县。原告廖炽辉与被告欧阳永彬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廖炽辉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永新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欧阳永彬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廖炽辉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解除原告与被告于2016年11月28日签订的《房屋转让协议书》;2.判决被告向原告返还购房款150000元;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诉讼过程中,原告将第一项诉讼请求变更为:确认原告与被告于2016年11月28日签订的《房屋转让协议书》无效。事实和理由:2016年11月28日,原告购买被告位于佛冈县××砖厂××商铺××房(面积102平方米)并签订《房屋转让协议书》。2016年11月29日,原告一次性交付购房款150000元给被告。被告收取购房款后,至今没交付房屋给原告使用。原告认为,被告迟延履行且拒绝履行合同的严重违约行为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其行为已构成根本违约。为此,原告请求解除被告与原告于2016年11月28日签订的《房屋转让协议书》,并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向原告返还购房款人民币150000元。综上,恳请法院判如所请,依法保护原告的合法权益。被告欧阳永彬未向本院提交书面答辩意见,也未在举证期限内向本院提交证据。原告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房屋转让协议书》、《收据》,上述证据经与原件核对无异。上述证据来源合法、内容真实、与本案相关联,本院予以确认,并采信作为本案定案的依据。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6年11月28日,原告廖炽辉(乙方)与被告欧阳永彬(甲方)签订《房屋转让协议书》,约定:欧阳永彬将位于佛冈县××砖厂××商铺××房(面积102平方米)卖给廖炽辉,房屋价格为150000元。2016年11月29日,原告一次性将购房款150000元交给被告欧阳永彬,被告欧阳永彬出具收据给原告。原告交款后,未能正常使用该房屋,遂引起本纠纷。另查明:原告廖炽辉所购买的502房所附属的土地是佛冈县龙山镇鹤田村委的集体用地,该房屋属“小产权房”。本院认为,合同无效的,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原告廖炽辉与被告欧阳永彬签订的《房屋转让协议书》虽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但双方买卖的房屋所附属的土地是农村集体用地,涉案的房屋属“小产权房”,原、被告之间签订的《房屋转让协议书》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是无效合同。鉴于原告廖炽辉与被告欧阳永彬签订的合同无效,被告欧阳永彬因此收取的150000元应当返还给原告。综上所述,原告要求确认双方签订的《房屋转让协议书》无效及被告欧阳永彬返还150000元的请求,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被告欧阳永彬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相关民事诉讼权利,本院依法缺席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三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确认原告廖炽辉与被告欧阳永彬于2016年11月28日签订的《房屋转让协议书》无效;二、限被告欧阳永彬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返还购房款150000元给原告廖炽辉。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300元,减半收取计1650元,由被告欧阳永彬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清远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沈慧玲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朱镇鸿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第五十八条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三条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但是,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依法取得建设用地的企业,因破产、兼并等情形致使土地使用权依法发生转移的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