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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116民初1898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9-21

案件名称

申请人杨某某与被申请人付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某,付某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16民初1898号申请人:杨某某,女,1986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住云南省昆明市宜良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龙凤梅,四川泰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付某,男,1986年1月13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天府新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彧,四川广都律师事务所律师。申请人杨某某与被申请人付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申请人杨某某于2017年4月18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要求查封被申请人付某单独所有的位于成都市天府新区华阳街道麓山大道一段×号×栋×单元×层×号的房屋(业务件号:权3××××4,建筑面积241.13㎡),并已提供申请人杨某某投保由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市分公司承保的财产保全保单保函(编号:PZDM201751010000000293,保险金额为260000元)作为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杨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付某单独所有的位于成都市天府新区华阳街道麓山大道一段×号×栋×单元×层×号的房屋(业务件号:权3××××4,建筑面积241.13㎡),保全价值金额260000元,查封期限三年。案件申请费1820元,由申请人杨某某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李书剑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李雨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