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粤0607民初1394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佛山市佳德仕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李有联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佛山市佳德仕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李有联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607民初1394号原告:佛山市佳德仕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佛山市三水区南山镇迳口民乐一路1号萌茵花园25座103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76886305362。法定代表人:卢生能,该公司总经理。被告:李有联,男,汉族,住佛山市三水区。原告佛山市佳德仕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李有联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日立案。原告于同年4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被告身份信息不全为由,在宣判前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佛山市佳德仕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佛山市佳德仕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陆志珊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麦倩雯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