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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724行审8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6-16

案件名称

灌南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与灌南县联农食用菌有限公司非诉执行审查裁定书

法院

灌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灌南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灌南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灌南县联农食用菌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灌南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苏0724行审8号申请执行人灌南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灌南县集中办公区8号楼。法定代表人赵学荣,局长。委托代理人XXX,该局劳动监察大队大队长。被申请执行人灌南县联农食用菌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徐晓明,董事长。申请执行人灌南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被申请执行人灌南县联农食用菌有限公司未在指令期间内补发拖欠职工工资为由,于2016年8月30日作出灌人社察理字(2016)11号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决定书。因被申请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起行政复议或诉讼,申请执行人灌南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的规定,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受理后,于2017年4月13日发出听证权利告知书,被申请执行人未在规定期限内向本院书面申请听证。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审查认为,申请执行人灌南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2016年8月30日作出灌人社察理字(2016)11号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决定书所认定的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具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十六条规定申请执行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申请执行人灌南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2016年8月30日作出灌人社察理字(2016)11号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决定书,本院准予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顾锦洲审判员  陈 威审判员  刘胜男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倪碧雪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