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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1972民初4300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11-01

案件名称

超霸电池(深圳)有限公司、东莞市智科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超霸电池(深圳)有限公司,东莞市智科智能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1972民初4300号申请人:超霸电池(深圳)有限公司。经营场所:深圳市罗湖区南湖路国贸商业大厦**楼*****室。组织机构代码为:77164618-4。法定代表人:麦志良,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齐小周,广东世纪人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黄康,广东世纪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东莞市智科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莞市大朗镇求富路社区聚新一路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441900070219139T。法定代表人:周要友。申请人超霸电池(深圳)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东莞市智科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超霸电池(深圳)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2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东莞市智科智能科技有限公司银行存款433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相应数额的信誉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超霸电池(深圳)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东莞市智科智能科技有限公司银行存款433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方 印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叶倩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