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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0122刑初1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10-27

案件名称

梁智军、董春红非法持有毒品、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武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鸣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智军,董春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三百四十八条,第三百五十六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武鸣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桂0122刑初1号公诉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武鸣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梁智军,男,1968年8月19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武鸣县,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南宁市武鸣区,现住南宁市武鸣区。因犯贩卖毒品罪2012年1月15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6年6月24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为2016年6月24日至2017年6月23日,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因涉嫌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16年7月21日被南宁市公安局兴宁分局抓获,2016年7月2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2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南宁市第四看守所。被告人董春红,女,1979年2月26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武鸣县,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南宁市武鸣区,现住南宁市武鸣区。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6年7月21日被南宁市公安局兴宁分局抓获,同年7月23日因吸食毒品被南宁市公安局兴宁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同年8月7日被南宁市公安局兴宁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南宁市第一看守所。南宁市武鸣区人民检察院以南市武检刑诉[2016]46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梁智军犯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告人董春红犯贩卖毒品罪,于2017年1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南宁市武鸣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陆雨农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梁智军、董春红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南宁市武鸣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7月21日22时许,被告人董春红在南宁市武鸣区城厢镇XX路xx排xx号一楼后窗将一小包毒品冰毒以200元的价格卖给黄某,在交易结束时被公安民警当场抓获。公安民警从董春红处缴获毒品14小包(经称量和鉴定,净重0.2克,从中检出海洛因)及毒资人民币200元,从黄某处缴获毒品一小包(经称量和鉴定,净重0.06克,从中检出甲基苯丙胺)。公安民警随后对董春红位于四楼的住处进行检查,当场抓获正在家中的被告人梁智军,并缴获梁智军藏在家中的毒品。经称量和鉴定,从查获的19.23克毒品中检出甲基苯丙胺,从查获的14.44克的毒品中检出海洛因。二被告人对公诉机关的指控没有异议。经审理查明,2016年7月21日22时许,被告人董春红在南宁市武鸣区城厢镇xx路xx排xx号一楼后窗将一小包毒品冰毒以200元的价格卖给黄某,在交易结束时被公安民警当场抓获。公安民警从董春红处缴获毒品14小包(经称量和鉴定,净重0.2克,从中检出海洛因)及毒资人民币200元,从黄某处缴获毒品一小包(经称量和鉴定,净重0.06克,从中检出甲基苯丙胺)。公安民警随后对董春红位于四楼的住处进行检查,当场抓获正在家中的被告人梁智军,并缴获梁智军藏在家中的毒品。经称量和鉴定,从查获的19.23克毒品中检出甲基苯丙胺,从查获的14.44克的毒品中检出海洛因。上述事实,有下列经法庭举证、质证的证据予以证实:1、扣押清单,证实公安机关依法扣押涉案的毒品及毒资人民币200元。2、指定管辖决定书、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户籍证明、办案说明、搜查笔录、提取笔录,证实公安机关依法侦破案件的事实。3、证人黄某的证言,证实从董春红处购买毒品的事实。4、被告人董春红、梁智军的供述和辩解,证实被告人董春红贩卖毒品,梁智军非法持有毒品的事实。5、现场检测报告书、毒品检验鉴定报告书,证实二被告人系吸毒人员,涉案毒品的情况。6、辨认笔录、指认照片,证实对被告人的指认情况及案发现场的情况。7、武鸣县人民法院(2012)武刑初字第29号刑事判决书,证实被告人梁智军因贩卖毒品,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2012年4月10日刑满;武鸣县人民法院(2016)桂0122刑初230号刑事判决书,证实被告人梁智军因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已缴纳)。本院认为,被告人董春红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理制度,明知是毒品而贩卖,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被告人梁智军明知是毒品而持有,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公诉机关的指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被告人梁智军曾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和毒品再犯,应当从重处罚。其在缓刑考验期重新犯罪,依法应当撤销缓刑。二被告人当庭自愿认罪,认罪态度较好,可从轻处罚。根据二被告人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第三百四十八条、第三百五十六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七十七条、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撤销武鸣县人民法院(2016)桂0122刑初230号刑事判决书对被告人梁智军犯贩卖毒品罪的缓刑判决,执行有期徒刑六个月;被告人梁智军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7月21日起至2020年1月20日止,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逾期不缴纳的,强制缴纳。)二、被告人董春红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因吸食毒品被行政拘留15日不计入刑期,即自2016年8月7日起至2017年6月4日止,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逾期不缴纳的,强制缴纳。)三、扣押在南宁市公安局兴宁分局的涉案毒品及毒资人民币二百元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黄亚军代理审判员  刘芸芳人民陪审员  韦长信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张均霞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第六十五条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除外。前款规定的期限,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六十九条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拘役的,执行有期徒刑。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管制,或者拘役和管制的,有期徒刑、拘役执行完毕后,管制仍须执行。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其中附加刑种类相同的,合并执行,种类不同的,分别执行。第七十七条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犯新罪或者发现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撤销缓刑,对新犯的罪或者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关于缓刑的监督管理规定,或者违反人民法院判决中的禁止令,情节严重的,应当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第三百四十七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集团的首要分子;(三)武装掩护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四)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五)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的。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的,从重处罚。对多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未经处理的,毒品数量累计计算。第三百四十八条非法持有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非法持有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三百五十六条因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判过刑,又犯本节规定之罪的,从重处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