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481民初501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原告王其生与被告资文柏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耒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耒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其生,资文柏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C} 湖南省耒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湘0481民初501号 原告:王其生,男,1959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耒阳市人,大学文化,退休,住耒阳市蔡伦北路389号,公民身份号码:43041919591219005X。 委托诉讼代理人:邓瑞平,耒阳市法律援助中心法律援助律师。 被告:资文柏,男,1969年2月12日出生,汉族,耒阳市人,初中文化,从事广告行业(文博广告传媒),户籍所在地耒阳市三都镇双红村7组,现住耒阳市蔡伦北路297号,公民身份号码:43041919690212343X。 原告王其生与被告资文柏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日立案。原告王其生于2017年4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其生以已经与被告资文柏达成和解协议且已履行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其生撤诉。 案件受理费366元,减半收取计183元,由原告王其生负担。原告王其生预交的另183元予以退还。 审 判 员 蒋云飞 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 代理书记员 郑 婷 校对责任人:蒋云飞打印责任人:郑婷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