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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306刑初1051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7-18

案件名称

张某某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七十二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6)粤0306刑初1051号 公诉机关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某某,曾化名张兵,张国友,男,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吉安市吉水县。因涉嫌冒充军人招摇撞骗于2016年8月27日被羁押,2016年8月28日被刑事拘留,2016年9月8日被逮捕。 辩护人朱群生,广东龙新律师事务所律师。 公诉机关以深宝检公一刑诉〔2017〕37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某犯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罪,于2017年2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4月2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公诉机关指派检察员杨任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某某及辩护人朱群生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张某某自2012年起,便以谈恋爱为名,隐瞒了自己已婚的事实,冒充军人及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对多名年轻女子进行招摇撞骗。具体事实如下: 1、2012年11月份,被害人谢某经人介绍与被告人张某某认识后,张某某向谢某谎称自己曾是一名驻港部队的团长,上校军衔,现在深圳市龙华新区大浪街道的防暴队上班,并把伪造的军官证和穿军装的照片给谢某看,从而取得谢某的信任,和谢某确定了男女朋友关系。2014年11月,张某某假称自己在深圳市龙华新区大浪街道纷享城开了一家餐饮店,需要扩张店面,需要资金30万元,说把店门交给谢某管理,要谢某拿一部分钱,欲骗取谢某的钱财。谢某由于家里人不同意该事而没有受骗。 2、2015年5月份,被害人姚某2通过朋友介绍认识了张某某后。张某某便对姚某2进行追求,谎称自己曾是部队军官,退伍后现在大浪街道防暴队当队长,并开了一家餐厅。姚某2信以为真,和其确定了男女朋友关系。从2015年9月至2016年7月期间,被告人张某某便以其哥哥出事、支付餐厅租金、餐厅要注资等各种理由骗取姚某2的钱财。2016年7月5日,张某某向姚某2谎称自己因贪污被警察通缉,逃跑需要钱。姚某2受骗后当即往自己的一张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卡里存入15000元人民币,之后将这张卡交给张某某。张某某于2016年7月7日和7月12日将姚某2卡里的15000元人民币取走。 3、2015年12月,被告人张某某认识了深圳市龙华新区三合华侨新村三区37栋102瑞倪儿美容理疗养生店的店主林某3后,便对林某3进行追求,谎称自己曾为中国人民解放军驻港部队团长、现为大浪防暴队大队长。为使林某3相信其所言身份,被告人张某某向林某3出示假冒军官证件、着军服照片并穿着假冒军服同林某3出入各种场合。林某3信以为真与张某某确定了男女朋友关系并进而同居。此后张某某便不时从林某3经营的美容店内拿走营业额进行消费。2016年5月17日,林某3怀有身孕后,被告人张某某即断绝了与林某3的联系。后林某3到深圳市光明新区中心医院施行人工引产手术后因宫腔内胎物残留、宫腔粘连和疤痕子宫等原因于2016年10月13日再次入院治疗七天。 被害人林某3经多方查找后发现被告人张某某不但已婚,而且其身份也并非部队军官和防暴队长。林某3得知受骗后于2016年7月30日报警。2016年8月27日,公安机关经侦查将被告人张某某抓获归案。 另查明,被告人张某某家属于2017年4月14日赔偿被害人姚某2损失1.5万元并取得谅解。 上述事实,有经当庭质证的缴获的内卫军装1套,武警军装1套、帽子1顶、衬衣2件、张某某手机2部、姚某2的邮政储蓄银行卡1张等物证;抓获经过、情况说明、银行卡交易明细表、违法犯罪经历查询情况说明、谅解书、出院记录等物证;证人林某1、林某2、赖某、蔡某、姚某1的证言;被害人谢某、姚某2、林某3的陈述;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照片、辨认笔录等证据予以证明,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冒充军人招摇撞骗,其行为已构成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综合在案证据材料,辩护人朱群生辩称被告人张某某自愿认罪,积极赔偿被害人姚某2损失并取得谅解,可以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经查属实,本院予以采纳。张某某辩称并未冒充防暴队长的辩解与三名被害人陈述及其本人在侦查阶段笔录不符,本院不予采信。张某某冒充军人骗财骗色,致被害人林某3怀孕被迫引产后致身体损伤,在量刑时应从重处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七十二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张某某犯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8月27日起至2019年2月26日止)。 二、缴获的作案工具内卫军装1套、武警军装1套、帽子1顶、衬衣2件、手机2部予以没收;扣押被害人姚炫佩的邮政储蓄银行卡1张,返还所有人。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 判 长 王  为  明 人民陪审员 何  秀  琼 人民陪审员 刘  水  英 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王丹霞(兼) 书 记 员 黄  永  国 附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七十二条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