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14民终275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8-02-28
案件名称
曾耀鹏、何启香相邻关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广东省梅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梅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曾耀鹏,何启香,陈跃清
案由
相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文书内容广东省梅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7)粤14民终275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曾耀鹏,男,1947年6月13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兴宁市。上诉人(原审原告):何启香,女,1951年3月5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兴宁市。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陈跃清,女,1959年7月5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兴宁市。上诉人曾耀鹏、何启香因与被上诉人陈跃清相邻关系纠纷一案,不服兴宁市人民法院(2016)粤1481民初126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2月15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上诉人曾耀鹏、何启香到庭参加诉讼,被上诉人陈跃清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曾耀鹏、何启香上诉请求:1、判令被上诉人陈跃清停止侵害,要求被上诉人在她家地面裂缝那间加建的洗澡房拆除掉。加建房是晚6年才建的,地面下沉裂开好大的缝。只要地面有一点点水,水就会直接流到我家墙壁上,墙壁就会损坏甚至会倒塌。应不准其加建洗澡房,不准洗地板,不准安洗手盆。要求对方修好会漏水到我家的所有地方,把地砖挖掉,并做好防水,直到不会再漏水到我家为止,把我家卫生间外墙洗干净;2、判令被上诉人陈跃清赔偿破坏我家的墙壁、天面板、门框、门板的损失费壹万元,补偿精神损失费壹万元;3、判令被上诉人陈跃清承担广州仲恒房屋安全鉴定有限公司的鉴定费壹万贰仟元、广州市华盟价格事务所评估费贰仟肆佰元,承担本案诉讼费,承担案件诉讼费壹佰元。事实和理由:我家的墙壁、天面板、门框门板严重损坏,卫生间外墙到处是大小便水,还长了两棵好高的草。301房房主陈跃清在后来加建的那间做厨房、洗澡房、安洗手盆,洗手盆水管口就直接放在墙壁上,水就直接流到我家墙壁上。我们2016年5月初跟被上诉人多次商量,说她家洗澡房水和洗手盆水、厨房洗地板水漏到我家墙壁上,我家的墙壁、天面板、门框门板损坏越来越严重了,她不但不听反而破口大骂说我们欺负她,我们只好在2016年6月1日向兴宁法院递交起诉状,兴宁法院于2016年6月3日受理,被上诉人为了逃避责任,她在2016年6月1日起搬到她女儿家住。我们那栋房是1985年建的,一共4层共8户,有卫生间、洗澡房。我家这边是三房一厅的,对面那边是二房一厅的,1991年每户旁边加建一间房,由于不是同时建的,后来地面下沉裂缝,缝越来越宽,我们那栋8户,7户家里的房子都没问题,因为7户都不敢在加建的那间做洗澡房,不敢洗地板,不敢安洗手盆。只有被上诉人陈跃清才使用加建的那间做洗澡房,又没有做防水,同时被上诉人的洗澡房地面比厨房的地面高25cm,多年来被上诉人家每天的洗澡水、洗手盆的水、厨房地面水全部直接漏到我家的墙壁上。被上诉人说她家厨房每星期洗两次地板,造成我家的墙壁沙泥全部脱落,红砖已完全湿透,天面板的抹灰每天掉下来很多,门框、门板也发霉烂了。2016年8月底兴宁法院跟广州仲恒房屋安全鉴定有限公司联系,后来广州仲恒房屋安全鉴定有限公司在2016年9月1日派了3个人来我家和被上诉人家进行了鉴定,闭水试验结果是:我家渗水主要表现在:①卫生间东南角墙体排污管抹灰层发黄痕迹、天面板腻子层有潮湿现象;②饭厅东北墙面瓷砖有大面积渗水痕迹,天面板东侧、北侧有渗水痕迹,东面墙木门框有渗水、发黑痕迹,且局部有发霉现象;③厨房西面墙瓷砖有大面积渗水痕迹,地面西侧瓷砖有明显渗水痕迹;④阳台西面墙上方有渗水痕迹。以上渗水原因是由于被上诉人家的洗澡房水、洗手盆水、厨房地面水沿伸缩缝位置渗到我家墙壁、天面板、门框门板、卫生间外墙所致。谁都知道房子是最怕漏水的,房子一旦漏水就会损坏,甚至会倒塌!现在房价又贵。我们每天看到自己家里的房子被上诉人陈跃清害到破烂不堪,我们每天都心如刀割,每天都吃不下饭、睡不着觉,精神上受到极大打击,身体上受到严重损害。被上诉人陈跃清未提交答辩意见。曾耀鹏、何启香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被告陈跃清停止侵害,立即修好加建5.5米裂缝的墙,把地砖挖掉,要做防水、漏水的墙壁及外墙清洁干净,不准把洗手盆安装在裂缝墙壁旁边,不准洗地板、只可以拖地板;2、判令被告陈跃清赔偿破坏原告曾耀鹏、何启香的墙壁及棚面,门板门框5000元;3、本案受理费由被告陈跃清负担。一审庭审中,原告曾耀鹏、何启香增加诉讼请求,要求被告陈跃清承担鉴定费12000元、评估费用2400元。一审法院认定事实:原告曾耀鹏、何启香是兴宁市兴城紫金山路人民银行宿舍一栋201房(以下简称201房)的房主,被告陈跃清是居住在兴宁市兴城紫金山路人民银行宿舍一栋301房(以下简称301房)的房主,原、被告系楼上楼下的邻居关系。因被告陈跃清在加建房做厨房、冲凉房、并将洗手盆安装在有裂缝的墙旁边,2016年5月,原告发现被告使用的厨房、卫生间的排水渗漏到原告使用的卫生间、厨房、餐厅,致使原告使用的卫生间、餐厅、厨房、阳台墙壁及棚面上和周围的部分墙壁、门板门框损坏及发霉,严重影响原告的正常生活。原告就卫生间、厨房、餐厅墙壁、棚面、天花板、门板门框渗水一事与被告协商未果。原告遂向法院起诉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排除渗水妨害,要求被告赔偿因渗水损坏原告的墙壁、棚面及门板门框5000元,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一审庭审中,原告增加诉讼请求:要求被告承担鉴定费12000元、评估费2400元。被告表示渗水原因并不是其造成的,鉴定费不愿意全部承担。诉讼过程中,被告表示已将洗手盆拆除,并将漏污水的外墙清洗干净了。原、被告都认可现在外墙没有漏水了。诉讼中,原告向一审法院申请要求对201房渗水原因进行鉴定,被告对此无异议,故一审法院依法委托广州仲恒房屋安全鉴定有限公司对201房渗水原因进行鉴定,为此,原告支付鉴定费12000元。2016年9月8日,广州仲恒房屋安全鉴定有限公司作出鉴定结论:201房渗水原因是由于301房浴室、厨房地面水沿伸缩缝位置渗下至201房所致。同时,原告向一审法院申请要求对201房因301房漏水造成的财产损失进行评估,并预交评估费2400元。一审法院依法委托广州市华盟价格事务所有限公司对201房因301房漏水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2016年10月26日,广州市华盟价格事务所有限公司作出评估结论:原告位于人民银行宿舍201房因301房漏水造成的损失为4794元。一审法院将上述鉴定结论、评估结论分别送达给原、被告。经质证,原告对鉴定结论、评估结论均无异议。被告对鉴定结论有异议,认为其申请该鉴定机构在鉴定时要鉴定排污管会不会渗水,但因为原告不同意,所以鉴定机构没有检查排污管,而且厨房没有要求做防水,厨房也没有水,在厨房做闭水实验是不合理的。被告对评估结论表示无异议。一审法院认为,原告与被告是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本案中,根据广州市仲恒房屋安全鉴定有限公司做出的201房屋渗水原因鉴定报告:201房渗水原因是由于301房浴室、厨房地面水沿伸缩缝位置渗下至201房所致。被告虽对该鉴定报告有异议,但被告并未申请重新鉴定,也未提出足以反驳的相反证据和理由,一审法院对该鉴定报告予以采纳。被告使用的厨房、浴室因防水没有处理好,导致厨房、浴室的地面水沿伸缩缝位置渗漏到原告使用的卫生间、餐厅、厨房、阳台,致使原告使用的卫生间、餐厅、厨房、阳台的部分墙壁及天花板、周围的部分墙壁损坏及发霉,门框门板发黑发霉,严重影响原告的日常生活,以上妨害,事实清楚,证据充足,予以认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八十四条规定,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相邻关系。不动产相邻各方因用水、排水、通行、通风和采光等方面给相邻方造成妨害和损失的,应当停止侵害,排除妨害、赔偿损失。现原告请求被告排除漏水的妨害,符合法律规定,予以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七条规定,侵害物权,造成权利人损害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损害赔偿,也可以请求承担其他民事责任。因被告所有的301房浴室、厨房地面水沿伸缩缝位置渗下201房,造成渗水损坏了原告使用的卫生间、餐厅、厨房、阳台的部分墙壁及天花板、门框门板,故原告请求被告赔偿相关的损失,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支持。根据广州市华盟价格事务所有限公司作出的评估结论书:原告所有的位于人民银行宿舍201房因301房漏水造成的损失为4794元。对该评估结论原、被告均表示无异议。被告作为301房的所有权人,对其所有的物业在使用过程中造成原告房屋损失,依法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故原告要求被告赔偿经济损失4794元的诉讼请求,合法有理,予以支持。关于原告要求被告承担鉴定费12000元、评估费2400元有相关的发票证实,予以支持,鉴于该费用原告已预交,被告应直接支付给原告。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五条、第三十七条、第八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三条、第一百三十四条的规定,作出判决:一、被告陈跃清应于判决生效后二十日内排除位于兴宁市兴城紫金山路人民银行宿舍一栋301房的浴室、厨房地面水沿伸缩缝渗水等原因造成原告何启香、曾耀鹏所有的位于兴宁市兴城紫金山路人民银行宿舍一栋201房的渗水妨害。二、被告陈跃清应于判决生效后二十日内赔偿位于兴宁市兴城紫金山路人民银行宿舍一栋201房的财产损失人民币4794元给原告何启香、曾耀鹏。三、被告陈跃清应于判决生效后二十日内支付鉴定费12000元、评估费2400元给原告何启香、曾耀鹏。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0元由被告陈跃清负担。二审中,何启香、曾耀鹏提交了一张2016年5月29日拍照的照片,证实外墙漏水并长杂草。本案一审立案时间为2016年6月6日,一审诉讼过程中,陈跃清陈述已将洗手盆拆除,并将漏污水的外墙清洗干净了,双方都认可现在外墙没有漏水了。对一审判决查明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根据上诉人曾耀鹏、何启香的上诉请求和理由,本案二审争议的焦点问题是:上诉人曾耀鹏、何启香请求判令拆除被上诉人陈跃清加建的房屋一间和要求陈跃清赔偿其墙壁、天面板、门框、门板的损失费壹万元,补偿精神损失费壹万元,由陈跃清承担涉案鉴定费、评估费、诉讼费能否得到支持。上诉人曾耀鹏、何启香在上诉中陈述双方居住的楼房是1985年间建造,共4层8户,1991年后每户均陆续加建一间房,上诉人曾耀鹏、何启香也在相应位置加建一间房。对于陈跃清加建的房间发生渗水问题,一审法院已作出判决要求陈跃清排除妨害和赔偿损失。由于上诉人曾耀鹏、何启香未能提交相关加建房屋的合法手续,且经过几十年,因此,对于违章加建房屋问题,依法应由当地政府管理部门处理。曾耀鹏、何启香上诉要求判令拆除陈跃清加建房屋一间,本院依法难以支持。曾耀鹏、何启香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判令陈跃清赔偿其墙壁、天面板、门框、门板的损失费5000元,未提起要求补偿精神损失费10000元的诉讼请求,现对本案二审上诉提出要求陈跃清赔偿其墙壁、天面板、门框、门板的损失费10000元,并要求补偿精神损失费10000元,属于二审提出新的诉讼请求,由于陈跃清二审时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对该新的诉讼请求未能组织双方调解,本案二审依法不能对该请求作出处理,曾耀鹏、何启香可另行主张权利。由于一审法院对涉案的鉴定费12000元、评估费2400元、诉讼费100元,已认定由陈跃清承担,现曾耀鹏、何启香又上诉提出要求由陈跃清负担涉案鉴定费、评估费、诉讼费,理由不充分,不予支持。综上所述,曾耀鹏、何启香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已由上诉人曾耀鹏、何启香预交),由上诉人曾耀鹏、何启香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黄洪远审 判 员 罗锡芳代理审判员 黄基烽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陈宏群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