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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1刑更375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5-31

案件名称

姜大红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福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姜大红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1刑更375号罪犯姜大红,女,1988年10月8日出生于安徽省望江县,汉族,小学文化,现在福建省女子监狱服刑。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于2009年12月16日作出(2009)晋刑初字第170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姜大红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五千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在服刑期间,因确有悔改表现,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8月2日作出(2012)榕刑执字第6113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2015年1月4日作出(2015)榕刑执字第3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执行机关福建省女子监狱于2017年4月1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姜大红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和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获得表扬6次,确有悔改表现。以上事实有罪犯月评审表、年度评审表、奖励审批表等证据证实。另查明,罪犯姜大红已于2012年减刑时缴纳没收财产人民币5000元。本院认为,罪犯姜大红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和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具备法定的确有悔改的表现。执行机关提出罪犯姜大红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对罪犯姜大红减刑的建议,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姜大红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刑期自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即自2009年8月24日起至2020年10月23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林 琼审判员 徐鲁龄审判员 薛 晴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周 舟PAGE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