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117民初997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5-24
案件名称
李利娃与郑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高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利娃,郑严,李利娃,郑严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西安市高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117民初997号原告:李利娃。委托代理人:吴平均,陕西澄清法律服务有限公司法律工作者。被告:郑严,1985年7月18日出身。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利娃诉被告郑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利娃于2017年4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利娃的申请撤诉行为符合有法律的有关规定,依法应予以准许。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利娃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4550元予以免收(原告李利娃已预交4550元,由本院退回4550元)。代理审判员 戈 超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姚沙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