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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606行审228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10-20

案件名称

佛山市顺德区环境运输和城市管理局、佛山市顺德区帕洋家具有限��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佛山市顺德区环境运输和城市管理局,佛山市顺德区帕洋家具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行 政 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0606行审228号申请执行人佛山市顺德区环境运输和城市管理局,住所地佛山市顺德区大良街道德民路行政大楼五楼。法定代表人黄志捷,局长。委托代理人汤婉琪,佛山市顺德区环境运输和城市管理局龙江分局副股长。委托代理人麦旭健,佛山市顺德区环境运输和城市管理局龙江分局科员。被执行人佛山市顺德区帕洋家具有限公司,住所地佛山市顺德区龙江镇南坑村铜坑��业大道3号之2。营业执照注册号:440681000228431。法定代表人麦铨洪。申请执行人佛山市顺德区环境运输和城市管理局于2017年4月1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该局于2016年8月11日作出的粤顺管龙罚[2016]第E00080号《责令改正(停止)违法行为决定书》。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的《责令改正(停止)违法行为决定书》已生效,其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的规定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申请执行人佛山市顺德区环境运输和城市管理局申请强制执行的粤顺管龙罚[2016]第E00080号《责令改正(停止)违法行为决定书》,本院准��强制执行。审判长  陈跃北审判员  喻景鹏审判员  韩文锋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胡怿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