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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1128民初622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5-23

案件名称

陈某与息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阜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息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阜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1128民初622号原告:陈某,女,汉族,1976年6月10日生,住河北省衡水市阜城县。被告:息某,男,汉族,1985年6月17日出生,住河北省衡水市阜城县。原告陈某与被告息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6日立案受理。原告陈某于2017年4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撤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计100元,由原告陈某负担。审判员  徐海生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庞志鹏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