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321民初875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6-22
案件名称
唐中艳与张宪廷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龙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龙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中艳,张宪廷
案由
农业承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青龙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321民初875号原告:唐中艳,男,1959年5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青龙满族自治县。。被告:张宪廷,男,农民,现住青龙满族自治县。唐中艳与张宪廷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8日立案。原告唐中艳于2017年4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唐中艳撤诉。案件受理费825元,减半收取计412元,由唐中艳负担。审判员 张颖丽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张 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