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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321民初875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6-22

案件名称

唐中艳与张宪廷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龙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龙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中艳,张宪廷

案由

农业承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青龙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321民初875号原告:唐中艳,男,1959年5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青龙满族自治县。。被告:张宪廷,男,农民,现住青龙满族自治县。唐中艳与张宪廷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8日立案。原告唐中艳于2017年4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唐中艳撤诉。案件受理费825元,减半收取计412元,由唐中艳负担。审判员  张颖丽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张 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