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1012民初1981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1981仇上泰与江苏畅想金属制品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扬州市江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扬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仇上泰,江苏畅想金属制品有限公司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
全文
江苏省扬州市江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苏1012民初1981号原告:仇上泰,男,1947年1月9日出生,汉族,住扬州市江都区委托代理人:管宝林,扬州市江都区兴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江苏畅想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在扬州市江都区小纪镇富民工业集中区。法定代表人:严斌,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委托代理人:严江,男,1983年6月10日出生,汉族,住扬州市江都区,系被告员工。委托代理人:裴建中,扬州市江都区永和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仇上泰诉被告江苏畅想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畅想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仇上泰的委托代理人管宝林,被告畅想公司的委托代理人严江、裴建中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案查明事实如下:被告畅想公司成立于2009年,从事旅游帐篷、登山杆等产品的生产制作,原告为被告畅想公司员工,2016年,被告以企业经营不善为由,拖欠原告劳动报酬未付,截至2016年11月,经双方当事人当庭结算,被告共欠原告劳动报酬10500元。双方当事人对上述事实均无异议,本院依法予以认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江苏畅想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仇上泰劳动报酬105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5元,由被告负担。此款已由原告垫付,限被告在履行上述判决义务时一并给付原告。本判决为终审判决。代理审判员 赵峰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赵楠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