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博民执字第33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5-11
案件名称
王好明、刘向东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好明,刘向东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博民执字第33号申请执行人:王好明,男,1966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住博山区。被执行人:刘向东,男,1973年1月31日出生,汉族,住博山区。王好明与刘向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9月5日作出的(2014)博商初字第47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4年12月1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4年12月17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14911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刘向东现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王好明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刘向东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高运成代理审判员 王 飞代理审判员 陈文文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李睿轩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