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623执异8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5-02
案件名称
长白朝鲜族自治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王鑫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白朝鲜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白朝鲜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鑫,长白朝鲜族自治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长白朝鲜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623执异8号异议人:王鑫,男,1968年5月25日生,汉族,无职业,现住吉林省临江市。申请执行人:长白朝鲜族自治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吉林省长白朝鲜族自治县。法定代表人:耿德宝,该社理事长。委托代理人:张广泉,该社职员。委托代理人:刘春玉,系吉林刘春玉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长白朝鲜族自治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王鑫借款合同纠纷执行一案中,异议人王鑫对(2011)长执字第177号裁定不服,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异议人王鑫于2017年4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异议的申请。本院认为,异议人王鑫撤回执行异议的申请,未违反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异议人王鑫撤回执行异议申请。审 判 长 李 毅审 判 员 黄忠远代理审判员 黄 岩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熊化靖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