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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082执恢188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4-26

案件名称

迟晓峰、韩贤利债权转让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荣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荣成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迟晓峰,韩贤利,张信广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荣成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082执恢188号申请执行人迟晓峰,男,1984年12月30日生,汉族,住荣成市曙光西区。被执行人韩贤利,女,1963年4月24日生,住荣成市。被执行人张信广,男,1964年2月11日,住荣成市。申请执行人迟晓峰与被执行人韩贤利、张信广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荣商初字第747号民事判决书确定被执行人给付股权转让款15万元,判决书生效后,被执行人未如约履行付款义务。执行中,申请执行人到庭撤消了执行申请,案件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4)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荣成市人民法院(2014)荣商初字第747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执行费2200元,由被执行人承担。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永进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卞 菲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