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1081民初164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原告绥芬河市润通经贸有限公司与被告满军进出口代理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绥芬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绥芬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绥芬河市润通经贸有限公司,满军
案由
进出口代理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绥芬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1081民初164号原告:绥芬河市润通经贸有限公司,住黑龙江省绥芬河市。法定代表人:林秀芹,女,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强,女,1983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绥芬河市润通经贸有限公司经理,住黑龙江省绥芬河市。被告:满军,男,1973年6月14日出生,汉族,绥芬河申达经贸有限公司经理,住黑龙江省绥芬河市。原告绥芬河市润通经贸有限公司与被告满军进出口代理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7日立案。原告绥芬河市润通经贸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绥芬河市润通经贸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及第三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绥芬河市润通经贸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13100元,减半收取计6550元,由原告绥芬河市润通经贸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陈国民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刘 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