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114民初619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5-24
案件名称
日立建机租赁(中国)有限公司与马光新、李彤、王伟楠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日立建机租赁(中国)有限公司,马光新,李彤,王伟楠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114民初619号原告:日立建机租赁(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莱阳路2928弄30号。法定代表人:池田孝美,系该公司经理。被告:马光新,男,1979年2月19日出生,汉族,住址辽宁省兴城市羊安乡。被告:李彤,女,1979年9月3日出生,住址辽宁省兴城市。被告:王伟楠,男,1980年9月28日出生,汉族,住址辽宁省兴城市。本院于2017年1月17日立案受理原告日立建机租赁(中国)有限公司诉被告马光新、李彤、王伟楠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4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日立建机租赁(中国)有限公司的撤诉请求不规避法律,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日立建机租赁(中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日立建机租赁(中国)有限公司承担。审 判 长 付冬梅人民陪审员 佟丹丹人民陪审员 史晓飞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李雪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