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冀0424民初222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6-22

案件名称

邯郸市邯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河北民威健身器材制造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邯郸市邯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河北民威健身器材制造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成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424民初222号原告:邯郸市邯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邯郸市丛台区电厂街28号。法定代表人:齐祥超,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郭保良、郭冀峰,河北十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河北民威健身器材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成安县商城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王清海,公司总经理。原告邯郸市邯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北民威健身器材制造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2月2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4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撤诉事由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邯��市邯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13800元,减半收取6900元,由原告邯郸市邯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担。审 判 长  刘金凤审 判 员  韩振峰人民陪审员  郑丽丽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牛纪云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