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429执280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5-02
案件名称
王某某与刘某某民间借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旬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旬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某某,刘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旬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429执280号申请执行人:王某某,男,汉族,住旬邑县,村民。被执行人:刘某某,男,汉族,住旬邑县,村民。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某某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刘某某(2017)陕0429执280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强制执行(2009)旬民初字第000627号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部分义务,强制执行中,被执行人履行了5000元并承担执行费50元,现申请执行人已领取案件款,该案执行完毕。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旬邑县人民法院(2017)陕0429执280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马 军审判员 赵 剑审判员 师爱民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库浩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