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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琼0108执238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黄绍红与金广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终结裁定书

法院

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口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绍红,金广操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文书内容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琼0108执238号申请执行人:黄绍红,男,1939年9月20日出生,壮族,住海南省海口市海甸五西路甸昆。身份证号码:45260119390920XXXX。被执行人:金广操,男,1960年9月22日出生,汉族,户籍住址广东省湛江霞山区人民东二路,现住址不详。身份证号码:44080319600922XXXX。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黄绍红与被执行人金广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据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琼0108民初662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金广操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黄绍红返还借款本息22724.8元及利息(另计),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另计),负担案件受理费550元和公告费780元,并向本院缴纳执行费260.8元(暂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经向银行、房产、国土、车管等相关部门查询,目前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本院已依法决定将被执行人金广操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认为,被执行人目前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目前不具备执行条件,可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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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件唯一码
 审 判 长 吴秀菊
 审 判 员 杨少球
   审 判 员 阳力平 
 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梁丽丽 
 书 记 员 梁玉丹
 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审核:何新 撰稿:吴秀菊 校对:梁玉丹 印刷:余小英
 
 
 
 
 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 2017年4月20日印制
 
 
(共印8份)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合议庭评议笔录案由:民间借贷纠纷案号:(2017)琼0108执238号评议时间:2017年4月24日评议地点:本院执行局参加人:审判长吴秀菊审判员杨少球、阳力平记录人 :梁玉丹评议经过案件承办人吴秀菊介绍案情并发表意见: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黄绍红与被执行人金广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据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琼0108民初662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金广操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黄绍红返还借款本息22724.8元及利息(另计),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另计),负担案件受理费550元和公告费780元,并向本院缴纳执行费260.8元(暂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经向银行、房产、国土、车管等相关部门查询,目前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本院已依法决定将被执行人金广操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人认为,被执行人目前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目前不具备执行条件,可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可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吴秀菊:二位审判员意见如何?杨少球:同意承办人意见。阳力平:同意承办人的意见。评议结果经合议庭评议,一致意见认为,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执行案件呈批表案 由
 
 
 民间借贷纠纷
 
 
 案号
 
 
 (2017)琼0108执238号
 
 
 
 
 申请执行人
 
 
 黄绍红
 
 
 
 
 被执行人
 
 
 金广操
 
 
 
 
 呈批事项
 
 
 终结执行
 
 
 
 
 合 议 庭 意 见
 
 
 经合议庭评议,一致意见认为,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副局长意见
 
 
 局长意见
 
 
 院长意见
 
 
 备 注
 
 
 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执行案件结案审批表案 号
 
 
 (2017)琼0108执238号
 
 
 案 由
 
 
 民间借贷纠纷
 
 
 
 
 申请执行人
 
 
 黄绍红
 
 
 
 
 被执行人
 
 
 金广操
 
 
 
 
 执行依据
 
 
 (2016)琼0108执622号民事判决书
 
 
 
 
 执行标的
 
 
 24054.8元
 
 
 已执行标的
 
 
 0元
 
 
 
 
 执 行 费
 
 
 260.82元
 
 
 已收取执行费
 
 
 0元
 
 
 
 
 立案时间
 
 
 2017年1月19日
 
 
 结案时间
 
 
 2017年4月24日
 
 
 
 
 执 行 结 果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依法将被执行人金广操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经查,目前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故依法裁定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结案方式
 
 
 终结
 
 
 
 
 执行员意见
 
 
 本案裁定终结,建议报结案。
 年 月 日
 
 
 
 
 局长意见
 
 
 年 月 日
 
 
 
 
 备 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