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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0921民初483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5-22

案件名称

斐兴旺与郭刚等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金塔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塔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裴兴旺,郭刚,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金塔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金塔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0921民初483号原告:裴兴旺。被告:郭刚。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金塔支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裴兴旺诉被告郭刚、人寿财险金塔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裴兴旺于2017年4月24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裴兴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裴兴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由原告裴兴旺承担审判员  XX军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仲燕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