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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02民初2479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6-07

案件名称

刘权与秦芙蓉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权,秦芙蓉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02民初2479号原告刘权,男,1970年5月23日出生,住重庆市涪陵区。委托代理人杜孝友,重庆佳士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秦芙蓉,女,1953年12月11日出生,住重庆市涪陵区。委托代理人黎国元,重庆山语律师事务所。委托代理人罗维淮,重庆山语律师事务所。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权诉被告秦芙蓉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权于2017年4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权在诉讼期间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作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权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400元,减半收取1700元,由原告刘权负担。审判员  陈基斌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张 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