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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481民初553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11-24

案件名称

徐关义与徐关民相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乐陵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陵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关义,徐关民

案由

相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乐陵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鲁1481民初553号原告:徐关义,男,1977年11月28日生,汉族,农民,住乐陵市。被告:徐关民,男,1972年10月24日生,汉族,农民,住乐陵市。原告徐关义与被告徐关民为相邻关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徐关义、被告徐关民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徐关义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本院判决被告将砸坏的排水道修复,拆除堵塞排水道的砖墙。事实与理由:原、被告系相邻关系,被告于2017年2月中旬,将原告房屋后的排水道砸坏,并在排水道出口处垒上砖墙,致原告排水道堵塞,危害了原告房屋安全。被告徐关民辩称,原告现住房屋系我父母遗产,与原告无关。2016年6月份,被告修院墙,原告阻止院墙与我父母遗留房屋相连,由此被告将院墙简修。原告向本院提交集体土地建设使用证一份,村委会书面证明一份,现场照片两份。被告提交集体土地建设使用证一份,照片两份。经审理本院认定,原、被告为同胞兄弟,在村中现所住房宅南北相邻,二人素来不睦,2017年2月份,被告将原告现住房屋后墙水道损坏,并用砖堵垒。经村委会调解未果。庭审中原、被告各自举证的集体土地建设使用证所标四至均与原告现住房屋现场实际四至不符。本院认为,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排水等方面的相邻关系。本案不论原告现住房屋所有权归属,被告均不得以任何方式对房屋造成危害。本案原告之诉,本院依法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将原告现住房屋后的排水道修复,拆除堵塞排水道的砖墙。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被告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白金鑫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张 颖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