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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622民初688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温长华、阳信华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阳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温长华,阳信华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阳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622民初688号申请人:温长华,男,汉族,1973年3月4日生,住阳信县。被申请人:阳信华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阳信县温店镇中心花园小区。负责人:刘学斌,该公司经理。申请人温长华与被申请人阳信华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申请人于2017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阳信华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所有的银行存款350000元。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诉讼保全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询并冻结被申请人阳信华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所有银行存款350000元。冻结期限一年,起止日期以法院案件被执行人信息表为准。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韩玉华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尹炳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