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106民督1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李某对叶某申请支付令
法院
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李某某,叶某
案由
申请支付令
法律依据
全文
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支 付 令(2017)吉0106民督1号申请人李某某,男,1978年2月22日生,汉族,住长春市南关区。被申请人叶某,男,1983年1月13日生,汉族,住长春市绿园区。申请人李某于向本院申请支付令。申请人李某某称,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为好友关系,2015年5月至2016年7月,被申请人向申请人借款本息总额为560000.00元,用于公司经营周转,至今未予归还。要求被申请人给付欠款560000.00元并承担申请费3133.00元。申请人已向法院提供被申请人欠款的有关证据。本院认为,申请人李某某的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的条件,依照该法二百一十六条之规定,特发出如下支付令:被申请人叶某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申请人李某某欠款人民币560000.00元,并应承担诉讼费用3133.00元。被申请人如有异议,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逾期不提出书面异议,本支付令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忠亮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康 宁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