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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503民初2044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钟同银与刘德祥、张月萍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泉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钟同银,刘德祥,张月萍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503民初2044号原告:钟同银,男,1975年3月2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被告:刘德祥,男,1963年11月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被告:张月萍,女,1966年6月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泉州市鲤城区。原告钟同银与被告刘德祥、张月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4日立案。原告钟同银于2017年4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钟同银以拟与被告刘德祥、张月萍庭外协商解决为由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钟同银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钟同银负担。代理审判员  胡彩云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何静艳PAGE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