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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124民初311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11-30

案件名称

福建省闽清龙津环保建材有限公司与福州市公路局闽清分局、福州鸿途公路工程建设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闽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闽清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福建省闽清龙津环保建材有限公司,福州市公路局闽清分局,福州鸿途公路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闽清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124民初311号原告:福建省闽清龙津环保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闽清县。法定代表人:刘友国,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学金,福建学金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姚兴禄,福建学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福州市公路局闽清分局,住所地福州市闽清县。法定代表人:连冰心,系该公路局局长。被告:福州鸿途公路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州市鼓楼区。原告福建省闽清龙津环保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福州市公路局闽清分局、福州鸿途公路工程建设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7日立案。原告福建省闽清龙津环保建材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福州鸿途公路工程建设有限公司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福建省闽清龙津环保建材有限公司的撤诉请求是对自己合法权利的自由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福建省闽清龙津环保建材有限公司撤回对福州鸿途公路工程建设有限公司的起诉。审 判 长  庞俊洁人民陪审员  吴林英人民陪审员  翁新磊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潘楚楚 来源:百度搜索“”